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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地方动态 / 劳教当事人有权申辩

劳教当事人有权申辩

发布日期:2006-03-17 22:38:46 2230 次浏览

  3月6日,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章某某寻衅滋事呈报劳动教养一案,在邵武市公安局举行聆询。这是南平市扩大聆询范围以来首次举行聆询,聆询制度的作用在本案得到较好体现。

  为彰显人性化执法,提高劳动教养审批过程透明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决定取消聆询申请在 案件性质、劳动教养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要求各地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在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均应告知拟劳动教养人享有申请聆询的权 利。

  本案申请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邵武市公安局于3月2日向南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呈报,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南平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核后,拟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并于当日向章某某送达聆询告知书。

  章某某接到告知后,当即口头提出聆询申请。6日,依法组成的聆询合议组在邵武市公安局聆询。通过案件调查人陈述事实、理由、依据,申请 人陈述、申辩、质证及受害人代理律师陈述,本案事实和证据得到全面复核。章某某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事实、证据并无异议,但以有向受害人道歉等悔改表现为由, 请求从轻处理。经复核,章某某确实已向受害人道歉并就赔偿损失问题进行磋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南平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遂于7日重新作出对章某某劳动教 养壹年的决定。

:规范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是劳动教养改革的重要一环。申辩权的实施是具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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