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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率先在全国施行可由律师代理劳教案件的机制

发布日期:2007-04-03 07:09:37 1971 次浏览

  4月2日,重庆市新制订的《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在全市公安、司法系统正式实施。今后,是否劳教、在何处劳教、劳教期限将不再由劳教委直接说了算,嫌疑人可请律师辩护。

  劳教机制不够透明

  市司法局法规处处长李志雄是该法规的主要制订者之一,据他介绍,劳动教养是我国针对上不够刑事处罚、下超过治安处罚的当事人制订的一种特有的惩 戒制度。全国每一个省级政府均设有公安和司法部门联合组建的"劳教工作管理委员会"。自劳教制度诞生以来,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劳教、劳教多久、在何处 劳教均由劳教委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教条例》来决定。

  由于现行劳教机制缺乏透明度,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几率,在施行过程中引起不少争议。2005年,全国人大将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拟对我国劳教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在劳教的审批环节施行律师代理制度和聆讯听证制度。

  重庆率先制订新规

  去年年初,市司法和公安部门开始酝酿结合劳教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制订在劳教中引入律师代理的制度。近一年时间内,司法和公安部门向律师、法学 专家、基层执法者和劳教对象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于今年3月15日形成《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书面文稿,并报送公安部、司法部和市政府。

  新颁布的《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对劳教案件中当事人如何聘请律师,律师在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时的权利和责任,劳教相关机构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说明。

  赋予律师大量权利

  针对新规定鲜有人知的特点,规定还明确要求劳教呈报单位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呈报劳动教养之前,应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而无钱请律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同案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律师。

  规定赋予了代理律师大量权利,律师有权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可以向呈报单位了解案情,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提出代理意见。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

  代理律师有权参加聆询听证活动。可以依法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缩短劳教期限、劳教所外执行、免予或不予劳动教养等代理意见,依法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新规定指出,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劳教工作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其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均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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