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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止 四川已无劳教人员

发布日期:2013-12-29 14:29:44 1388 次浏览

四川省戒毒管理局即将亮相。

四川省戒毒管理局即将亮相。

  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废止 本月四川最后一批劳教人员被释放

华西都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昨日正式废止。

  担忧

前劳教人员陈强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如今劳教废止了,那些小偷小摸的人依然应该整治。”

  回应

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处理。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记者了解到,12月,四川最后一批劳教人员被释放,省内现无劳教人员。昨日,“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的牌子依然挂着,戒毒管理局的新牌子暂未使用。“自从人大宣布废止劳教以后,劳教就不存在了。”前四川省劳教局局长林蒙昌说,将马上取掉省内劳教局、劳教所的牌子。

  劳教人员

  11月已不足10人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昨日上午,林蒙昌说,我省现无劳教人员。“自从人大宣布废止劳教以后,劳教就不存在了。”林蒙昌说,将马上取掉省内劳教局、劳教所的牌子。

据了解,今年年初,我省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省内的劳教人员也被陆续转往新华劳教所。11月中旬《决定》提出废止劳教时,全省的劳教人员已不足10人。

昨日,新华劳教所透露,12月,劳教所释放了最后一批劳教人员。

  影响不大

  相关法律已有衔接

昨日下午3点,记者在省劳教局看到,“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的牌子依然挂着。此前,记者曾在劳教局大厅看到一块“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的牌子。由于是周末,局里大门紧闭,记者没有找到办公人员。

此前,劳教局相关负责人说,劳教制度废止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将向强制戒毒转型。省内的劳教所,多数已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

昨日,劳教系统多名工作人员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后,他们的工作暂时没有变动,还在等上级部门安排。

“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劳教(戒毒)系统相关人士说,这是因为省内近期正在执行劳教的人员数量不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不断完善,在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互衔接。适用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处理。

  5年探索

  劳教所转型戒毒所

在大堰劳教所副所长邓岗的眼中,所上的变化是从2008年开始,这一年大堰劳教所加挂了“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开始收治戒毒人员,之后就走上转型之路。经过近5年的探索,该所基本完成了从劳教到戒毒的理念转型、体制转型、工作转型。今年上半年,大堰劳教所将最后一批劳教人员送走,之后就不再接收劳教人员。

李警官在劳教系统工作近20年。回顾自己的工作,李警官说,劳教民警不同于公安民警。劳教民警是扎根深山,远离闹市管理劳教人员,而且要做到“三像”: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最近几年有关劳教的争议不断,李警官觉得:“我们只是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今劳教废止了,一切服从组织安排。”

  一名吸毒劳教人员的见证 “戒毒所比劳教所好”

40岁的陈强(化名)是一名劳教制度改革的亲历者,2004年-2011年,他因吸毒被劳教2次,被强制戒毒1次,亲身体验了我省劳教转型为戒毒的过程。

日前,陈强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通过电话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谈起劳教制度废止,他表现得很淡漠:“我听新闻里说了,跟我关系不大,我现在已经不干那些坏事了。”陈强说,他接受劳教时,劳教所里很多都是因为小偷小摸进来的,如今劳教废止了,他觉得那些小偷小摸的人依然应该整治。

2004年,陈强开始第一次劳教生涯。“说实话,那时民警对我们还是好,经常找我们谈心,逢年过节还发点好吃的。”陈强说,自己以前被劳教是“自作自受”,因为他吸毒对家人、朋友、社会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劳教所里,他过着循规蹈矩的生活。2006年,陈强劳教期满,但几个月后,他又因吸毒被劳教2年。

2009年,省内已经有强制隔离戒毒所了,被劳教两次并重获自由的陈强,因为吸毒又被送往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在陈强看来,强戒所的管理比劳教所要好一些,民警的管理更人性,医疗条件更完善,戒毒的效果也更好。华西都市报记者曹一莎 摄影吕甲刘陈平

  新闻链接

  四川劳教的6年

2008年,省内劳教系统迎来转折,全国《禁毒法》出台。新法律催生了3个代表性的事件:四川省新华劳教所率先加挂“四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随后,四川省沙坪劳教所加挂“四川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川省大堰劳教所加挂“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

2009年,省内劳教系统的工作内容已经变成了劳教和戒毒并存的格局,两项工作一起开展。

2010年,省内劳教工作萎缩明显,戒毒工作成为重点,劳教系统着手探索戒毒的理论和操作办法。同年,“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加挂“四川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成为全省劳教系统内唯一收容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戒毒所。

2011年,社会各界要求废除劳教的声音越来越强烈,全省劳教系统内的戒毒工作继续发展壮大,劳教人员持续减少。

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对其进行改革已经形成社会共识。这一年,四川公安已经不再往劳教场所送人,劳教系统的戒毒工作趋向成熟。

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上,提出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从今年年初到9月底,四川解教的劳教人员有近千人。

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目前,四川的劳教所已经完成了向强制戒毒平稳过渡。

  劳教制度的58年

1955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

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79年,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86年,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2011年,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3年,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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