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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经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劳教制度是中国不少人心中的痛。如今,劳教制度终成历史,但是与之相关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在轻微型犯罪方面,弥补劳教手段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宁波代表团小组讨论时如是表示。
去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此,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对劳动教养制度不满,是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权力滥用的象征,成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法”。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滥用劳动教养的处罚权,不断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但是,劳教制度废止以后,相关问题也随之产生。
其中之一,就是劳教制度废除后,对原先的劳教场所和劳教干警的处置问题。
据王辉忠介绍,目前浙江的劳教场所基本被改成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以满足浙江15万的庞大戒毒群体的需求。“当然,劳教干警和戒毒干警的职能不同,所以还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王辉忠表示。
而另一个问题,劳教制度取消后。如何弥补轻微型犯罪的法律空缺?在劳教制度废止前,公安机关有权对轻微犯罪的人员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王辉忠表示,轻微刑犯罪不打击不行,“今后拘役法律手段如何弥补劳教手段?”
而如今,拘役手段还无法完全满足轻微型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所有需求。
因为,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轻微犯罪的案件也同样需要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判3到6个月的比较多,而按照现在的法律程序,很可能法院的判决书还没下来,就已经过了嫌疑人受处罚所需的时间。”王辉忠说,这样造成的结果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书下来前被关了多少天,法院就判多少天。
“全部要在互联网上走。”王辉忠表示,当前探讨如何建立快速依法的程序以及公正的处理机制,“由于轻微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相关部门要尽可能地缩短案件处理的时间。否则就会造成关他多少天,判他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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