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自愿戒毒。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依照《禁毒法》的上述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
一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对自愿戒毒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第十五条);
二是规定了设立戒毒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在接收戒毒人员时以及在戒毒医疗期间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是对戒毒人员自愿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了规定(第二十条)。
(二)关于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以及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等方面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具有重要意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戒毒措施。为了保证社区戒毒的有效落实,依照《禁毒法》的原则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社区戒毒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期限及起算、执行地点及其变更和解除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并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医就学就业援助等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是明确了社区戒毒协议的双方主体、主要内容,规定了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以及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义务,并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作了界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在我国已有15年历史,是戒除毒瘾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依照《强制戒毒办法》负责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依照《禁毒法》规定,上述两类强制戒毒场所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为了落实《禁毒法》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决定程序、期限及起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第五条);
三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毒治疗、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询问会见保障、探视探访保障、档案信息保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五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综合矫治的戒毒工作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制度(第四十三条);
六是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建议机关、批准机关、批准程序(第五十一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行为规范、司法救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处理等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四)关于社区康复。
鉴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因就业难、家庭不愿接纳、社会歧视等原因短期内复吸率高的客观现实,为了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模式,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征求意见稿根据《禁毒法》的原则规定,对社区康复作了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了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适用对象、期限及起算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二是规定了负责社区康复的工作部门应当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并规定了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康复措施(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是规定了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戒毒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戒毒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关工作人员等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30513216
261522972
0570-7777626
https://weibo.com/u/2403987017
maqingxi@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