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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

发布日期:2005-04-12 06:11:04 2266 次浏览

关于对监狱、劳教所羁押、收教人员全面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司法厅局:

我 国目前的监测资料表明,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毒已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流行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4月,国 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要求“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7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署名文章中再次指出:“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 行趋势。这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对健康人群最好的保护”。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准确掌握监狱、劳教所羁押、 收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卫生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筛查(以下简称筛查)。现 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司法部门要提高对本次筛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做好筛查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重大决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来抓。由卫生部门牵头,两个部门共同组成筛查工作组,负责本次筛查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 分工,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筛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妥善安排,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次筛查采取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所有监狱、劳教所,不论其主管部门是谁,筛查工作均由各地筛查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要求做到监狱、劳教所一个不漏,争取做到在押、在教人员一个不漏。

三、本次筛查可以健康检查的名义进行,由筛查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司法部门负责编制名册、序号(见附表1),协商安排具体采集血样时间,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血样采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采集血样、登记造册、抗体检测、建立数据库、汇总报告等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对本次筛查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证试验;对确证阳性的感染者要求填写附表2、3,并进行CD4细胞检测,对其配偶子女进行筛查,填写附表4;对需要治疗的病人,与司法部门协商,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开始抗病毒治疗。

五、在筛查中所确证的HIV抗体阳性的感染者,如经CD4细胞检测确定尚不需抗病毒治疗的,其感染状态可暂不告知感染者本人。当对感染者解除羁押时,羁押场所管理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六、本次筛查时间自2004年11月初始至2005年3月底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5年4月10日前将筛查结果及数据库(要求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本次筛查所需试剂、实验室耗材等工作运转费用,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支付。

附表:

1、羁押、收教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情况表

2、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

3、HIV/AIDS个案流调表

4、羁押、收教人员HIV阳性者配偶子女筛查登记表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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