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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社会共识

发布日期:2012-10-08 18:51:00 1523 次浏览

中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强调,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推进,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这是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这个大约1.8万字的白皮书,由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内容组成。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表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白皮书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目前,本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白皮书强调,通过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将为此继续不懈努力。

同时,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还透露,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针对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L

解读白皮书

关键词:死刑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介绍,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强调,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劳教

劳教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外国媒体现场提问:在白皮书中并未提及劳教问题,这个问题今后将如何解决?对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同时坦言,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羁押

被羁押人员严格进行体表检查 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

白皮书说,为了保证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改进看守所监管水平,严格防范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被羁押人送入看守所后七日内每日进行体表检查。被羁押人被提讯前后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服务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被羁押人约见民警、看守所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处理被羁押人投诉、控告。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书面报告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对侦查机关是否及时释放被羁押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2008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

同时,有关部门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狱霸”,在每个监室设置报警装置,在押人员被侵犯时能及时报警。实行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谈话和跟踪观察访谈制度,了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等违法行为。落实主、协管民警监室管理责任制,对因管理松懈,发生“牢头狱霸”致其他在押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期间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对看守所进行监督。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关键词: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从17.16元提高到162.65元

白皮书说,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币,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币。

白皮书指出,中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予以赔偿。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全了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保障了赔偿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刑事赔偿案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共计6786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人民币,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2009年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关键词:效率

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在新闻发布会上,姜伟指出,我国司法改革在改革价值取向上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举措,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对于案情简单且当事人住处较远的,采取邮寄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再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立案不便的困难。同时,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和解。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对这类案件程序简化,诉讼费减半收取,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关键词:公开

公民知情是监督前提 公开透明已成司法共识

姜伟表示,知情、表达、参与、监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共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姜伟说:“中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除此之外,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还完善了以下制度。”姜伟指出:

一是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

二是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设置沟通民意的信箱、公开服务窗口,通过公示栏、报刊、网站、微博等,及时通报重大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

四是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立案、撤案、逮捕、不起诉等环节进行监督、评议。L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每日赔偿金额

1995年 17.16元

2012年 162.65元

数读白皮书

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量为1116428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达到46.5%。

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2001年至2005年期间增长了54.16%。

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1.4万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21.5万名律师和7.3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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