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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经存在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1955年8月登上舞台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为劳教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教的对象范畴。
劳教制度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有其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劳教制度引起人们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声。从2004年开始,有不少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取消劳教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相继呼吁废除劳教。
反对者认为,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甚至比犯罪分子受到的惩罚更严重。
学者们还提出,劳教制度有法理缺陷。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在现实中,劳教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而近几年,重庆任建宇被劳教案、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更加剧了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的批评。
还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目前尚在劳教的人应该如何处理,是就地解除劳教,还是需等待此前作出的劳教决定期满?
“已经被劳教的人应该怎么处理,还没有定论。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旧法废止后,依照原有法律进行的裁决是继续有效的。也就是说,现在的劳教人员有可能还要等待劳教期满才能重归社会。”北京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对记者说,“相信在全国人大出台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文件时,会对目前正在被劳教的人何去何从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都表示,尽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正式废止。应松年表示,废止劳教的文件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一些地方还可以使用劳教,但“相信这一空白期会非常短暂”。
“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劳教制?
对于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群体,是否还有更合理的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关于用什么方法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产品”,张青松透露说,此前已经参加过几次“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会,但是还没有看到具体的草案文本。学界一般认为,今后可能会以这部法律替代劳教制度。
陈忠林也认为,此次《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进程的可能。
劳教废止后 五部法律要修
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教授强调,废除劳教制度后,关于原来属于劳教对象的那部分人如何分流,都需要修改相关法律,相应地需要改有关的罪名。
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应条款都需要改,然后才能把应该送监狱的、送社区矫正的、送工读学校的不同类型的人进行处理,否则无法处理。
全国300多家劳教所何去何从?
根据官方数据,我国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这些劳教所将何去何从?
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强制戒毒转型,通过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转型不是问题。
记者从多地公安司法部门了解到,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
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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