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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教养 / 《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21 02:18:57 1292 次浏览

[发文文号][87]公(审)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 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 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

:重提这个问题,是因为近半年来,公安对这个问题执行的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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