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发文文号][87]公(审)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应当一律送劳教场所收容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清理公安机关留用劳教人员的通知》([86]皖公(审)字第145号通知)中规定,劳教人员“实 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送地、市拘役所或收审所执行,没有拘役所或收审所的地区,可交由县(市)看守所执行”。公安部过去曾多次通知,劳教人员要送劳教场所 收容,不得在其他场所关押。因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现再次重申,凡经审查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要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其他场所不得关押劳教人员。
:重提这个问题,是因为近半年来,公安对这个问题执行的规范了。
30513216
261522972
0570-7777626
https://weibo.com/u/2403987017
maqingxi@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