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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我们也许能做的更好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我们也许能做的更好

发布日期:2010-01-16 19:57:13 1927 次浏览

 

戒毒工作是世界性难题,吸毒人员经过1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后,实际戒治效果如何?主要看其回归社会后的操守率,而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到位。比如,没有同吸毒学员的家人及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适应机制;没有建立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信息反馈机制;没有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笼纠偏机制。
沟通联络机制,有利于我们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全面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戒治,同时,对于重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支撑系统和民警后续跟踪照管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方面我们流于形式。
回归社会适应机制,相当于工厂的试生产、商场的试营业、文艺节目的彩排,计划的非常周密,但实际操作起来到底如何,必须得经过实践的检验,从中发现不足,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吸毒人员的戒治,强烈需要这种机制。因为,他们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在所内表现再好,我们设计的情形多么毕真,也不能充分反映其回归社会后的真实情况。我们在给其减少戒期,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过程中,应该包含一个回归社会适应期,在此阶段让其试着回归社会,由所里和其签订协议,如果在这一定时间内没有发生吸毒行为,则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如果发生吸毒行为,则及时收回所里再进行强化戒治,并且给予适当延长戒毒期限的处罚。具体监督管理问题可以采取由所里同其家人和相关单位签订帮教协议,戒毒志愿者定期监督尿检,所里不定期进行突查等方法加以解决。
信息反馈机制是我们了解掌握戒断率和戒毒效果的必要途径,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机制,经诊断评估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不是真的戒除毒瘾了,以及戒毒成功的经验和失改的教训是什么?我们戒毒工作应该从什么地方加以改进,我们都无从知晓。那么,我们的诊断评估工作的事实依据的合理性就很值得推敲。
回笼纠偏机制实际上是回归适应机制的延续和补充。对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所里可以通过和其签订有关协议,在其保证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吸毒前提下,我们才给予其办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如果其在被减少隔离戒毒期间内发生吸毒行为,所里有权把他们重新收回所里进行强化戒治,并视情节给予延长戒毒期限的处分。当然,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协议时,我们可以用自愿戒毒的方式加以解决。总之,法律赋予我们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治期限是3年,我们一定要用够用足,如果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从开始强制隔离戒毒所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新吸毒行为,而我们没有去进行戒治,甚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在减少期限内发生的吸毒行为,我们放任不管,这其实是一种失职,也是管教民警的悲哀。
综上所述,对于诊断评估后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我们不应一放了置,而应有所管理,有所约束。当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国务院《禁毒条例》又没有出台,现在又是公安、司法多头管理,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都还是在探索阶段,但正因为是这样,我们才更应该把工作做的更深更细、更有成效,争取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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