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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至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最大限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见8月18日《人民日报》)
据悉,《条例》已由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贵州省政法委正在组织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紧制定《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将尽快出台执行。
在新浪转发的这条消息后面,网民评论无数。令我吃惊的是,绝大多数人强烈反对贵州省的这一举措,认为会纵容青少年违法犯罪。对这些简单思维之下的率性表态,我不以为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是非观、法治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其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不端、不轨乃至轻微犯罪,都可以说是冲动之下的激情违法、激情犯罪,主观恶意与成人相比并不明显。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说,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和轻微犯罪时,不会也不可能联想到什么犯罪记录之类问题。
未成年人因初次违法而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而被不起诉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恶性不深,诚心改过自新,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且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对在这些情形之下的情况,消除行为人的违法及轻罪记录,令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可谓善莫大焉,值得肯定和推广。
但问题是,对于提出违法或轻罪记录消除申请的,有关司法机关该如何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规范、审查严格的要求,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呢?这才是贵州省上述制度最终能否真正成为一项善举、一部良法的最为关键之处。否则,这项举措就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权力寻租平台,其正面意义终将被普遍的腐败所消弭,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必成泡影。
新闻所提供的信息有限,只是说,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执行。希望实施细则能够真正体现程序正义的原则,不要给权力腐败提供可乘之机,同时确保申请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此这般,才能使新规真正成良法,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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