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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估

发布日期:2010-10-25 20:47:06 2607 次浏览

 

劳动教养机关是我国特有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衡量和评估其工作绩效的有效方法是看其教育矫治效果,即教育矫治质量的高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劳教工作的现时情况,需要尽快建立科学化的教育矫治评估体系,以便对教育矫治效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尺度,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作贡献。
一、劳教教育矫治评估体系现状。目前,由于缺乏科学的教育矫治工作质量评估体系,使现行的教育矫治工作考核重工作考核轻质量工作,割裂了教育矫治过程和教育矫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形式化、模糊化、终极化的缺陷,不能准确的反映教育矫治工作的功能和作用。
㈠、形式化。调查发现,劳动教养所的教育矫治工作标准制定有形式过程的倾向,常见的是集体教育看“三率”,即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社会帮教看活动的次数;个别教育看谈话次数、“四知道”及格率;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效果看思想汇报的多少等等。强调工作的要求,缺乏质量的标准,重视教育活动的开展,忽视教育矫治效果的分析,因此,教育矫治工作往往是“投入多、产出少”,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助长了形式主义倾向。
㈡、模糊化。在衡量教育矫治工作量上,缺乏对教育矫治效果的有效评估,习惯于用劳教人员的违纪率,生产值等反映,以至于有的干警反映“教育都是大箩筐,什么成果都往里装,什么成果都说是教育结果”。教育矫治工作融于劳教所的各项任务,但是如果教育不能对调动劳教人员改造和劳动的积极性上的作用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就不能直接体现教育改造价值。
㈢、终极化。我们通常用改好率或重犯率作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质量评估指标,以教育矫治工作的终极目标代替改造工作目标,使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陷入了一个误区。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是用终极目标代替了变化过程。预防犯罪,降低重新犯罪是刑法处罚的根本目的,是劳教教育工作的终极目标。不用阶段性的近效目标来衡量,既抹杀了劳教人员的个体差异,又使改造工作的效能处于隐性状态,看不见、摸不着。二是以偏概全。违法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都是犯罪人个体与社会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用重犯率这样综合作用的衡量指标单方面评价劳教教育工作乃至劳教所的教育矫治工作,责则不当,褒则过奖,有失公允。因此,这样的质量指标形同虚设,没有质量标准的工作怎么来追求质量?
二、关于劳教教育矫治质量和标准
我们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过程,就是打破劳教人员旧的违法犯罪定形,矫治其违法犯罪思想,建立起正常的心理结构,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教育矫治质量标准是指衡量和评价劳教教育矫治质量的准则。对于违法犯罪质量改造标准,必须把握几个要点:首先教育矫治质量标准是产品质量标准,但应体现其升华的一面,即正视改造的特殊性。对思想的评价标准应以量变为基础,以质变为准绳,要衡量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高低就看劳教人员解教时的综合状况。其次,教育矫治质量标准应采用法律标准。当前教育矫治质量标准和法律标准、社会标准一般按重犯率来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法律标准是按法律规定来评价教育矫治质量的优劣。由于重新违法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原因是复杂的,因此将其作为标准来衡量劳教所的工作效绩是有失公正的,法律标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体有权威性,也代表着我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是可取的标准。第三,教育矫治质量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式的需要而发生变化,是随着国家法律的修改而变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第四,教育矫治质量标准至今仍未有具体的评估体系,现行的评价途径和方法有经验型、理想型和随意型三种方式,但没有具体的评估体系,使得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主观性和人为因素,不能如实反映劳教机关工作的优劣和教育矫治质量。现状呼唤切实可行的科学化评估体系。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发展到如今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其根本一直都是把劳教人员改造放在首位,把提高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作为最终目的和归宿。如果我们在工作指导思想上片面地追求表面的、暂时的效果,忽略了提高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这个根本性问题,劳教工作就会偏离法律规定的轨道,背离我国劳动教养的历史任务,就会“一叶障目”。
三、制定教育矫治质量科学评估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教育矫治质量评估对于基层劳教所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在制定评估内容及方法时,要坚持以下原则:㈠、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评估内容时要结合劳教所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实际,同时也要结合劳教人员改造特点。在测评教育矫治效果时,应根据教育矫治对象主观恶习的深浅程度及其接受教育矫治所出现的效果的相对量来进行。㈡、便于操作性原则。要充分考虑评估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考虑到评估方法的普及性和可操作性。劳教教养评估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体制。劳教教育矫治评估的运用,充斥到对劳教人员实施教育矫治的每一过程,细化到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因此,劳教教育矫治评估体制应追求方法上的可执行性,不能只追求理论的标准,而忽视实践过程中的客观要求,只有操作性强的才便于普及推广。㈢、定量定性原则。对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估,一方面要有量的要求,即必须充分考虑影响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的因素,同时必须有定性的要求,使定性数据化、量化,减少随意性、主观性和人为因素。㈣、兼顾突出原则。要充分考虑劳教人员行为和心理特点,兼顾到方方面面,同时又突出主要内容。劳教教育效果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照顾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充分地、全面地从多角度进行评估,以求得到更贴近事实的结论。()、求实原则。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原有经验型的评估方式存在重形式的弊端。因此,应结合干警的奖惩制打破形式主义,追求真实可靠的数据及量化指标。要求管教干警深入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的三大现场,观察、了解、搜集各个劳教人员的日常改造表现。注意从考核中发现任何异常现象和不良苗头,透过各种错综复杂的表面现象,去了解他们真实的改造情况。做到腿勤、手勤、嘴勤和脑勤,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了解劳教人员的实际表现,为评估工作提供可靠参数。
四、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的内容
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劳教人员思想的改造程度;二是劳教人员劳教期间的表现;三是健康人格的建立程度;四是再犯罪的可能性预测。
㈠、违法犯罪思想的改造程度。我们教育矫治劳教人员,首先要把劳教人员关进劳教所,使之与产生犯罪的外部环境隔绝,减少违法犯罪的机会。其次,关键是在劳教所里改造其违法犯罪思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时,首先要掌握违法犯罪思想恶习程度,掌握劳教人员违法犯罪的恶习程度是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再次,通过教育矫治劳教人员对自己违法犯罪的认识悔过程度,劳教人员是否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与自己受到的惩罚相适应,是否有些感觉到自己冤枉和执法机关有错误决定。第四,对社会的认识程度,对社会的阴暗面和光明面认识的比重各占多少,是确定劳教人员是否重新违法犯罪的信息。第五,掌握劳教人员自身克服困难的能力,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如劳动技能,家庭父母、兄弟职业和自己社会关系等等。
㈡、劳教人员劳教期间的表现。
劳教人员劳教期间表现是劳教人员个性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阶段改造的表现反映了该阶段劳教人员个性心理结构与改造情景因素相互作用的关系程度。劳教人员劳教期间表现的好坏直接影响其教育矫治质量的优劣,只有将劳教人员劳教期间思想、道德、纪律、劳动等表现作为一项评估内容列入评估体系中,才能实事求是地评价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毕竟,劳教期间表现是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的外化因素之一。
㈢、劳教人员健康心理结构的建立程度。
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其犯罪思想外化的结果,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打破其违法犯罪心理结构,帮助其重新建立正常、健康心理结构的过程。首先,应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包括心理测试和心理评估两个阶段。心理测试是施测者通过分析被测者对所测内容的反应,用推理和数量化的分析方法,推测其心理品质的一种测量方法。心理测试的目的是为心理评估提供参数,是心理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心理测评在入所和解教前,至少做两次。在测评过程中,做到客观、可靠、准确和有效。进行心理测评得出初始的结论,以便于有针对性的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矫治,并为科学评估提供量化的对照参数,便于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总之,为了更好的落实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的,监管场所要把重新犯罪率作为首要标准的指示精神,对劳教教育矫治评估体系需要不断进行修正,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以确保评估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鹤壁市劳教所    王素杰 张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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