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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构建司法模式下劳教审批法律监督机制

构建司法模式下劳教审批法律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10-11-10 00:28:19 2115 次浏览

  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饱受诟病,特别是劳动教养审批活动法律监督十分薄弱,与我国现代法治模式相悖离,因而有必要克服现有制度缺陷,构建现代司法模式下的劳教审批检察监督机制。 

  一、劳动教养审批环节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劳动教养审批决定权混乱,审批程序是一种非公开的缺乏制约的内部审查程序。实践中,劳教管理委员会往往形同虚设,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分别以其名义行使劳教审批权,形成决定权、执法权不分。劳动教养中形成的以内部审查和事后救济为主的救济模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劳动教养审批活动不规范,不实行公开审查,致使审批随意性过大。实践中,以教代刑、以教代罚、升格或变通劳教、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现象 时有发生。由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不明晰、制度依据不完善,加剧了劳教审批过程中适用对象的恣意扩大。另外,强制隔离戒毒虽由禁毒法予以规范,但实践中劳 教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活动依然没有区别或区别不大。 

  第三,劳动教养审批检察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对劳教审批违法行为调查手段不足,调查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监督触角难以延伸到劳教审批环节。 

  二、构建劳动教养审批检察监督机制的司法价值 

  第一,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看,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司法性法律制度,远远超出了法治国家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处置权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应有之义,有必要加强对劳教审批权行使过程的法律监督。 

  第二,从秩序价值的角度看,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的立法滞后和司法异化问题,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是审批中的随意性和漠视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第三,从法治要求的角度看,法律信用的缺失比无法律规定对法制统一的破坏性更为严重。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检察监督应全面行使,因而应当制定详细的劳动教养检察规则,使劳教审批检察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尽快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司法程序,使其走上司法化道路,即从立法上明确办案、审批、执行分权制约与配合 的运行机制:将劳动教养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治安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劳动教养案件;期限缩短为与刑罚相衔接。检察机关在劳动教养诉讼 中的定位应是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负责对劳动教养诉讼的立案、调查、审判及判决裁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建议明确:(1)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请劳 动教养,提请和判决的法律文书应送检察机关备案;法院判决变更劳动教养方式、期限及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文书应送检察机关;劳动教养期限届满,劳动教养 解除的,劳教所应将有关文书、执行的评价状况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法律文书的内容提出质问,相关机关应作出解释和说明,检察机关认为不合法的,相 关机关应当重新办理或审判。(2)在立案调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分别对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活动、法庭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同时,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诉、辩护、救济的权益。 

  第二,明确赋予检察监督应有的法律效力。一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劳教检察监督手段。建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阅案卷、调查取证的权利,检察机关可 随时介入并要求劳教所提供有关案卷、文件等材料的权利,劳教所有如实提供、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检察机关发现劳教所有执法不公、执法不当、侵犯劳教人员合 法权益等行为的可直接进行调查,劳教所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配合调查,提供材料,接受调查询问。此外,对劳教人员的控告、举报、申诉,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独立 调查。赋予提出纠正劳教违法行为权,对拒不执行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赋予一定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有关部门和执行机关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错误的可要 求复议,如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劳教变更执行的否决权。建议明确规定劳教所办理劳动教养的延期、减期、所外执行、所 外就医、提前解教等劳教变更执行须报请法院裁决,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决应进行监督。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劳教执法活动知悉权。建议明确劳教所及时提供执法信息 的法律义务,劳教所发生各类事故和对劳教人员作出处罚的同时须及时报检察机关审查。 

  第三,改进劳教审批检察监督的理念、方式和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应主动探索和实施对劳教审批活动的监督,变以事后监督、书面监督为主为 同步监督、直接监督并用。一是更新执法理念。完善的劳动教养审批监督机制的建立应当与劳教制度的变革同步进行。当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已成为衡 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顺应形势,改进执法理念,探索将“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促进执法理念从偏重惩罚走向注重矫 正,以救助、教育、矫正为中心,使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宜比照劳动教养立法模式和改革模式,由公安机关调查,法院裁判,并纳入检察机 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此外,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文书督促报送制度,督促劳教审批决定机关对作出的劳教决定文书及时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审 查。确立提前介入、列席有关会议制度。二是运用经常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深化运行上级检察机关巡 回检察、网络舆情研判与应对、检务公开制度、检察官接待日等制度,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三是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切实纠正“以教代刑”等不公正、不合法 现象。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吴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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