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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在整个禁毒工作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抓好戒毒能够有效减少毒品需求,减轻毒品危害。从禁毒法规定来看,社区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必须考虑的一般前提。社区戒毒旨在解决戒毒效果不理想,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短,康复治疗不到位的痼疾。
社区戒毒中的社会工作伴随着国家禁毒政策的转变、戒毒社会化理念在我国的引进而获得初步发展。虽然禁毒法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但一些配套立法尚未跟进,相关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专门研究社区戒毒(康复)中社会工作实务的论著目前很少。总体而言,社区戒毒(康复)、药物维持治疗中的社会工作目前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此,从社会工作实践中,归纳总结并提升出相应经验来指导实践,就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管理创新,必须加强以下环节:
第一,通过宣传使社区戒毒(康复)中社会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应当在全社会普及戒毒工作的社会化、吸毒非犯罪化、“以人为本”戒吸帮教等原则、理念,使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重视和理解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必要性,进而形成共识,通过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政府与非政府力量合力来遏制通过吸毒衍生的违法犯罪和社会问题。
第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中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规范建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与工作流程、吸毒人员管控机制、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队伍建设等,都应该有章可循、稳步推进。特别是,在构建社区戒毒(康复)的政策法律制度时,要为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环境、平台与保障。社区戒毒(康复)中的社会工作创新,既要防止食洋不化,也要避免将现实中的不好做法潜规则化,应遵循从有法可依到良法之治的法治化过程,良法之治要求限制公权力滥用并保护人权。国家要把社会立法与社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人本、科学地对待吸毒者与吸毒作为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需从制度与实践上予以解决,给社区戒毒(康复)等制度提供制度支撑。
第三,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中方法与重点、难点与对策的调研与总结。要加强对社工人员培训、新型毒品的社区矫治、治疗集体(TC组织)的经验与借鉴、典型个案的研究,特别是重视戒毒者回归社会、社区戒毒与其他戒毒方式的衔接与配合、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等问题。还要重视以下几对关系的协调:社区戒毒的自力更生与外部支持的关系,医疗康复与社区综合干预的关系,戒毒和基层其他社区管理工作的关系,社区戒毒与其他戒毒方式的关系,禁毒社工与案主人际关系等等。
第四,重视戒毒人员与社会帮教者的权利与民生保障。社区戒毒(康复)中的社会工作是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极大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窘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利益问题还原到法律制度话语中就是权利保障问题。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吸毒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和降低伤害措施、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吸毒者权利的保障,解决吸毒者受歧视的问题,强调严格执法,解决治安管理层面对吸毒者的二次伤害。除此以外,更要重视社区帮教者的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心理健康等权利的保障。
第五,重视对广大西部地区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支持。国家应该特别重视、关心对西部地区戒毒社会工作的支持,这是支持西部地区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充足的人力资源等优势在我国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东部已有的实践经验,能否适用于广大西部地区,需要我们深入基层,运用科学方法,了解西部各地现状和做法,比较分析其不足,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要深入体察不同省情、县情、民间风俗对戒毒社会工作实务的影响。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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