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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两劳”释放人员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1-05-31 07:26:00 2655 次浏览

  如今到基层调研,负责同志反映情况时,习惯地将辖区内刑满释放、劳教解除的人员统称为“两劳释放人员”。而近日不少媒体在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时,也存在这个问题。在一篇通讯中有这么一段:截至目前400多名受刑事处分的人中只有2人再次犯罪,20多个曾经的“浪子”回到了生活正轨,成为志愿者中的骨干,有两人还被评为桃浦镇“德治标兵”。这里就将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统称为受刑事处分的人了,无意中犯了法律常识的错误。

  刑事犯罪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有关法规的行政处罚。判刑和劳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统称为“两劳人员”或“两劳释放人员” 不合法,应规范称为刑释解教人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迫切。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肩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新闻记者首先要学好法律,增强法制观念,积极主动正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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