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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应设立司法劳动制度应对执行难

应设立司法劳动制度应对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1-12-05 23:43:00 2221 次浏览

  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采取各种措施隐匿、转移财产,加上现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有限,法院穷尽了各种法定的执行措施,债权人也用尽了各种手段,均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对于这类案件,传统的做法要么将该类案件中止执行,要么程序终结执行,上述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该类案件的执行压力,但执行难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目前的执行措施中最为严厉的就是司法拘留,最高的拘留期限为十五日。这短短的十五日对被执行人来说是起不到震慑作用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欠钱达几万元以上的被执行人,往往宁愿在拘留所里呆上十五天,也不愿意还款。还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仍然“拆东墙,补西墙”,继续向其他人借款用来吃喝,好逸恶劳。

  综上分析,笔者建议,此次的民诉法修改,应在民事执行强制措施中设立强制司法劳动制度。在一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所强制司法劳动所(可以由劳教所代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执行人让其进行一定期限的强制劳动,用劳动所得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强制司法劳动期限参照劳教期限执行。强制劳动的次数没有限制,对屡教不改者可多次使用,但不能连续使用。

  强制司法劳动措施,不但可以弥补司法拘留期限太短对被执行人震慑力度不足的弊端,还可以促使那些企图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的被执行人打消逃避执行的企图,转而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有效执结案件,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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