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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发布日期:2012-04-12 19:17:00 1765 次浏览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这说明自“醉驾”入刑以来,我国酒后驾驶和由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而当我们为整治“酒驾”取得显著成效感到欣慰之时,一个比“酒驾”更具危险性的“毒驾”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国外有一项数据研究显示,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无论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施杰、“醉驾”入刑助推者提交的《建议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提案,还是在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我们都不容忽视一个关于“毒驾”的话题,而像下面这样一个个鲜活的实例也告诉我们“毒驾”的危害性。那么,对于“毒驾”我省的相关人士有何看法呢?

  典型案例

  四川首例“毒驾”肇事致1死4伤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年9月26日下午,杨某吸食毒品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JX001的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文殊院送公司客户去双流机场,后又驾车沿机场高速返回成都市区。当天下午3点左右,杨某驾车行驶至高新区永丰路与一环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并冲上人行道,冲撞到一名77岁的老人后将其卷入车底。

  其后,杨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冲撞设立在人行道上的广告牌,将一名48岁的女士擦伤。随后,杨某驾车驶下人行道,又在非机动车道内连续冲撞,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23岁女大学生以及骑三轮车的26岁个体商贩都被撞飞,在公交站台等车的一名老人也被别克车冲撞。一系列的连续冲撞并没有让杨某停车,而此时被卷入车底的77岁老人仍然被别克拖拽着。随后,杨某驾车越过一环路中心黄色实线,冲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金属护栏,后驶上路对面的人行道。冲撞过程中,肇事车连越10条道,直至不能动弹。

  据法院提供的公诉材料显示,肇事的别克司机杨某在肇事前的2010年4月至12月期间,就有8次驾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杨某有长达4年的吸毒史,而且案发当天还吸食了毒品。

  2011年9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杨某刑事拘留。10月11日,检察院以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对其逮捕,且以同样的罪名对杨某提起公诉。

  各方声音

  交警:无严重后果难惩“毒驾”

  在交警岗位上干了二十多年的梁警官说,目前我国处置“毒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即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虽“毒驾”是被禁止的,但目前《刑法》未明确“毒驾”的法律责任。如果“毒驾”不肇事,警方仅能按规定对其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应对“毒驾”保持“零容忍”。

  律师:严格吸毒人员驾驶证管理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说,既然“醉驾”已经入刑,是否有必要将吸毒后驾驶与饮酒后驾驶等量齐观?实际上二者并不宜仅从“量”上进行比较,因为隐藏在“毒驾”背后是更加危险的社会治安隐患,而对于“毒驾”的查处,其社会意义也绝非酒后驾驶可比,因此,他认为“毒驾”应该入刑,而且在刑事处罚的程度上,“毒驾”应比“酒驾”更为严厉。

  他认为,应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

  法官:“毒驾”入刑迫在眉睫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强斌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近十年来,我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在不断增长,我们都知道其危害性绝不低于“酒驾”,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吸毒驾驶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很多困难。首先惩处“毒驾”并没有像“酒驾”一样的具体标准,且交警也没有配备相关设备等对吸毒驾驶进行检测取证,“毒驾”往往是在造成伤害以后才被发现。因此,他表示“毒驾”纳入《刑法》迫在眉睫。

  链接:

  浙江:“毒驾”要被吊销驾照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而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香港对“毒驾”零容忍

  今年3月15日,香港正式生效实施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对吸毒后驾驶采取“零容忍”,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大麻、可卡因及摇头丸,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

  外国对“毒驾”的惩罚

  在法国,一旦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司机至少被罚6个驾驶分(法国驾照实行终身制,12个驾驶分被罚光司机必须重考驾照),严重的则被当场吊销驾照。如果是酒驾或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在德国,警方加强对司机的检查,对驾车时携带毒品、吸毒工具或含毒饮料的情形视为违法驾车,予以罚款。对疑似吸毒的司机一般采取尿检,对长期吸毒的司机则取头发检验,凡吸食毒品后驾车的司机,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警方也会视情处罚。具体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吸食少量毒品,血液和尿液中毒品含量略高于0.5‰者,罚款500马克,禁驾1个月;吸食毒品较多,血液或尿液中毒品含量达1.4‰者,罚款1000马克,禁驾3个月;吸食毒品量大,血液或尿液中毒品含量远超过1.4‰者,罚款1500马克,终身禁驾。

  在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驾驶是故意犯罪,要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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