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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戒所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10-17 02:43:00 2118 次浏览

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出台,戒毒工作法律机制日趋完善,戒毒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确实施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出台,戒毒工作法律机制日趋完善,戒毒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确实施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强戒所法律监督缺失

《禁毒法》颁布前,戒毒工作分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戒毒。根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劳动教养机关对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其毒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分别对检察机关劳教所法律监督的职权、业务范围、工作制度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活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行规定,存在着法律监督空白。

《禁毒法》将原有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法》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及社区康复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法律监督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所负责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法律监督。

强戒所确立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属于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置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之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两年的强制性戒毒治疗,经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戒毒情况不好的戒毒人员最长可延长1年时间。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保证法律法规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确实施、切实尊重和保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公民或其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据此,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依法应接受检察机关对其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强戒所确立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由于缺乏针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法律监督范围、程序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遇到权利被侵犯等问题时,难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或者控告。确立法律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就地、及时、方便地分流和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关诉求,有效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及其他合法权益。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它具有单向性、直接性和强制性,直接涉及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目前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内部监督往往会显得缺乏约束力、严肃性,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通过确立法律监督,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人员进行深入、及时、有效地监督,有利于杜绝滥用权力、司法腐败等现象。

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内死亡等问题非常关注。由于存在法律监督空白,缺少中立的第三方——检察机关介入,鉴定结果、处理意见不易为死亡人员亲属所接受,善后处理难度很大。时有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违规上访等现象发生,很多问题久拖难决,严重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

构建强戒所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强戒所接受、解除强戒人员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监督,对强戒所呈报戒毒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检察。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所内死亡等事故进行检察。检察机关对教育矫治、生活卫生、戒毒治疗、诊断评估、劳动、文化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受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强戒所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强戒所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复议。检察机关发现强戒毒工作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及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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