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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的实施与完善思考

发布日期:2013-06-27 02:26:00 1666 次浏览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措施为主体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这一新型戒毒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笔者就目前社区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成因、完善对策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期推进社区戒毒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一、社区戒毒出现的问题

  经过两年多社区戒毒的运行实践证明,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原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展实践中所探索的社区戒毒经验,弥补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社区戒毒作为《禁毒法》中一大亮点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戒毒机构空缺,工作定位不准。目前,虽然在街道办事处设置了社区禁毒专干,但仅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吸毒和戒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真正的社区戒毒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更无从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禁毒法》规定: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而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可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还没有正式建立社区戒毒机构的地方,对吸毒人员分别采用四种处置方法。一是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交到社区,但社区由于还没有真正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社区戒毒流于形式。二是将初次发现的成瘾人员先拘留15天,然后再将其释放。三是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将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当作“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况直接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四是对于有底案的再次吸毒成瘾人员则送去强制隔离戒毒。在一些被认为是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方,社区戒毒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能较好的开展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了较好的社区工作机制和团队,并组织志愿工作者队伍,对经过戒毒治疗后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开展较好的社区帮教工作。这两方面的工作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工作。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虽然是在社区开展,但并不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戒毒工作内容。在《禁毒法》中,此项内容被单独的列在第五十一条,它被当作是减低毒品危害的一种措施;而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回归后的社区帮教工作则是《禁毒法》所指的“社区康复”的工作内容。因此,在这些所谓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只能说是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得还不错,真正意义的“社区戒毒”其实大多都处于缺失状态。

  (二)配套法规未出台,戒毒功能不健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颁布实施,社区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戒毒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新法刚刚出台,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地方甚至还不了解新的《禁毒法》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力度,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如吸毒人数增加速度较快,复吸率高,对社区戒毒工作不够重视等。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缺少与《禁毒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导致大多数地区社区戒毒模式至今尚未搭建成型的主要原因之一。《戒毒条例》和一些相关法规至今尚未出台,仅依靠《禁毒法》来构建社区戒毒模式缺少可操作性。社区戒毒模式构建工作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作为支撑,所以在有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颁布前,社区戒毒工作难以真正展开,导致社区戒毒工作未能较好地落实。《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已经大大削弱,而适应转型社会特点的现代社区和社区组织大都还没有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区相比,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相对不够成熟,一些社区应具备的功能还不够健全,基础条件较差。比如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存在着很大差距。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社区卫生服务方面堪称世界一流水平。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得也很不错。而我国虽然近十多年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速度很快,但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毕竟存在很大差距,而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育、成熟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许多社区还难以承载社区戒毒这样的新生事物。在农村,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和条件更是明显滞后于城市,特别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城乡差别更为严重。对于构建农村地区的社区戒毒体系来说,社会支持系统和资源更加短缺。

  (三)执行主体不明确,戒毒人员管控难。根据《禁毒法》第34、35条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执行主体则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对于何为基层组织,《禁毒法》没有明确,但大体可以推测其主要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委会和村委会。照这样看来,社区戒毒有赖于社区组织的健全,能够切实承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工作。而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非常薄弱,社区难以承担社区戒毒的执行职责,这样会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社区戒毒是在一个相对宽松和开放的形式下进行戒毒治疗的。这既是其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的弱点。比如吸毒者熟悉毒品来源和市场,容易得到毒品,导致边戒边吸、复吸等不良结果。而在社区戒毒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禁毒法》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但由于缺乏经验,社区之间没有注意开展交流与合作,对吸毒人员的迁入、迁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社区,使得监控戒毒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的约束手段十分有限,因此难免会在戒毒人员的管理控制方面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

  1、生理脱毒期的管控问题。戒毒人员是一类特殊的病人,在生理脱毒期会产生强烈的戒断症状,但患者毕竟还是要经历一个痛苦的生理脱毒过程。因此,生理脱毒期的病人是很难像其他病人那样顺从地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的。这个时期的病人依从性都很差,通常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强迫病人接受治疗。而《禁毒法》只是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没有规定如何控制病人接受治疗。由于社区戒毒是一个不具备强制执法权的机构,如果要对病人采取强硬的控制行为,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也缺少有效的控制手段。而且社区戒毒病人身份缺乏一定的法律界定,非执法人员也不便对其采取强硬措施。

  2、生理脱毒后的管控问题。《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戒毒病人的生理脱毒期只需7—10天,因此,经生理脱毒治疗后,病人还有相当长的时间需要继续接受社区戒毒。虽然这个阶段的病人情绪和状态相对稳定,但由于社区戒毒环境较为宽松,如何有效监管戒毒人员,使他们在三年内都不去接触和偷吸毒品,这是一个具有一定管理难度的问题。仅仅通过社区戒毒协议、批评教育和用转入强制隔离戒毒等手段来威慑、控制病人,其约束力是有限的。因为对于有过成瘾体验的戒毒者来说,不是仅仅通过提高认识和觉悟以及靠意志力就能够克服心理依赖、抵御毒品诱惑的。

  (四)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投入有待加强。社区戒毒是一项既具有较强专业性又涉及各种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既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卫生常识、戒毒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队伍。目前我国的社区层次并不是很高,缺乏现成的、能够从事社区戒毒工作的专职人员。由于社区工作层次低、条件差,再加上吸毒者普遍遭到社会歧视,人们一般都不愿接近他们,因此,在社区戒毒队伍的构建中,那些真正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人,是否愿意和安心到社区从事这项工作,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而另一方面,社区戒毒又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社区戒毒开展较好的地方,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伙鸡疗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然而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吸毒者在吸毒成瘾后产生的心理依赖使他们在个性、性格、脾气、思维等诸方面发生了改变。心理的变态常使他们对戒毒是否成功抱有无所谓的思想,从而阻碍了戒毒的成功。目前的情况是缺乏一套专门针对吸毒者的、可操作性的、系统的心理疗法教程。仅凭戒毒医生个人掌握的技术水平进行操作,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社区戒毒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的择业取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如何构建工作队伍是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而社区戒毒工作经费不足,也是导致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影响社区戒毒工作的一大阻碍。以前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中,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需的医疗设备,以致戒毒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我国有效的戒毒机构有限,无法满足全员收戒吸毒人员的现实要求,众多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滞留在社区,给社区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社区戒毒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戒毒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究其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对社区戒毒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党政领导对社区戒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低估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作用。认为戒毒工作是戒毒所的事,与己无关。认为社区没有执法权,阻止不了吸毒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开展戒毒工作过程中可能还经常遇到吸毒人员不配合等状况,开展戒毒工作难度大,没必要浪费时间进行戒毒工作。他们觉得应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其他工作上,忽视了辖区人员的毒品预防教育。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也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尽管有些社区管理委员会也开展戒毒工作,但还停留在较低层次阶段。事实上,社区戒毒工作是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没有真正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中,更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系统的落实戒毒工作的责任制度。上级政府若不重视,各个社区当然不会将戒毒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更不会将戒毒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禁毒法》已经出台,对于该方面工作有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认真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去做,使社区戒毒工作不再流于形式。

  (二)对吸毒人员的认识有误区。相当一部分人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存在误解。部分人认为只要沾上毒品,要戒掉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对毒品和吸毒者极其厌恶,认为吸毒者即使不是罪犯也必定不是好人。因而在行动上表现为指责、歧视、远离,甚至把他们打入“另类”。如果对吸毒者的吸毒经过进行一个客观的、全程的、细致的分析,就能发现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受害者,并且是年轻的受害者。所以,社区对他们应该同情、挽救,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三)缺乏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目前,社区戒毒还停留在仅靠司法行政和公安禁毒部门的力量,没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且,社区戒毒缺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使社区戒毒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由于缺少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相互配合,使社区戒毒工作大打折扣。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业务不熟悉、社情不了解,就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但现状是由于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同时社工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缺乏责任心,社区戒毒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很可能会导致漏管失控。如果社工缺乏足够的爱心,也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使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如果不了解涉毒人员心理,工作方法简单,还可能激起工作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丧失改正的信心。专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经常性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四)社区戒毒宣传工作不到位。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大氛围。而我们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也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没有使社区戒毒真正成为全民关心、全民参与的一项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三、社区戒毒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社区戒毒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指南。社区戒毒工作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戒毒模式,在实践中,要确立三个思想意识,以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社区戒毒工作使吸毒成瘾者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治疗,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社区戒毒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吸毒成瘾者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

  2、确立非处罚思想。社区戒毒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程序、手段及措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尽管吸毒成瘾者不在封闭性的戒毒所接受治疗,而在开放的社会上接受康复矫治,但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不变。要充分认识吸毒成瘾者的性质,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执法,保障社区戒毒与康复工作的严肃性,依法、准确地体现其特性,最大限度地矫正吸毒成瘾者。

  3、确立社会参与思想。毒品成瘾是成瘾者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治疗、矫治吸毒成瘾者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戒毒就是在成瘾者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戒毒方式。社区戒毒工作的创新要把戒断毒瘾要求与社会化戒毒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

  (二)强化社区戒毒组织保障。目前,社区戒毒在我国尚处于探索性阶段,要保证其按照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地进行,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社区戒毒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社区戒毒各项具体工作,才能保证国家的社区戒毒政策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

  1、健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戒毒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目前,各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疾病防治中心和街道(乡镇)有关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禁毒领导小组(或称禁毒协调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加强戒毒工作机构力量。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可设在综治办内,并且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戒毒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超过100名以上的街道(乡镇),应设立1—2名戒毒专职干部。居(村)委会可建立戒毒工作小组,可由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社会禁毒工作者和帮教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的优势在于充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力量,共同矫治吸毒成瘾者。仅靠街道(乡镇)、居(村)委干部和社区民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培育和建立社区戒毒自治组织。各街道(乡镇)可建立戒毒志愿者协会,各居(村)委会相应设立分会。戒毒志愿者协会可吸收社区内热心于戒毒工作的社会帮教志愿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治安积极分子及其吸毒人员家属参加。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在社区戒毒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治疗和管理。

  2、建立社区戒毒专业队伍。毛泽东同志指出:“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吸毒成瘾者的治疗、矫治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社区戒毒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素质差别很大,而且尤其是社区戒毒中高层次专门人才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还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特别是现代化的社区戒毒工作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心理矫治人才等不能满足社区戒毒人员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教育矫治的需求。优质的专业化矫治队伍尚未组建起来。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各监狱、劳教所和司法行政部门“转岗”,加上街道干部、教师和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协助矫治工作。因此,为了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需要,应当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在政策上对戒毒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可选派出一些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进去,具体从事社区戒毒工作。

  3、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禁毒法》指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整合社会资源是社区戒毒工作有力推进的保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其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协作机制,才能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建立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要明确社区戒毒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承担对社区戒毒提供指导和协助的工作。第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三)加强社区戒毒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社区戒毒工作有效推进的前提。《禁毒法》实施后,新的戒毒模式对传统理念的冲击较大,很多职能部门不能转变观念,认为社区戒毒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有效开展。开展社区戒毒应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外来人员、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层面,启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宣传贯彻《禁毒法》,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认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社区戒毒宣传与普法、科普、公民道德、艾滋病防治等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组织专题宣讲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三是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通过组建社区戒毒宣传队、发放资料、开展禁毒知识咨询、座谈会和学习会等活动,向群众和涉毒对象广泛宣传《禁毒法》。形成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区戒毒工作的正确认识。四要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五要宣传《禁毒法》对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的定位,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六要宣传戒毒措施的转换。从以前的惩罚性措施转换为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的社区戒毒方式。促使全社会从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

  (四)完善社区戒毒配套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前提。我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出台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与之配套的法规《戒毒条例》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建议有关部门在拟定《戒毒条例》时能够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考虑《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工作面临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除了完善配套法规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制定出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使社区戒毒工作的构建和开展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各地还应该在现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保障机制。如: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定期尿液检测;相关审批工作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落实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接转工作;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的戒毒人员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等,以推动社区戒毒工作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实现吸毒人员躯体脱瘾、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

  (五)健全戒毒人员管控措施。社区戒毒相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来说是宽松开放的,有关部门应针对社区戒毒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于社区戒毒管理的配套法规和管理规定。

  1、生理脱毒期的管控。对于生理脱毒期的病人,可通过立法将戒断症状期的戒毒病人界定为阶段性的精神病人。在临床上限制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是精神科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辅助治疗手段,是临床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措施。如果将生理脱毒期的病人界定为精神病人,就可按照精神病人的管理方法对此期间的戒毒病人进行限制性管控。这样,社区戒毒的非执法工作人员就被赋予了合法的权限,必要时可对戒断症状期的病人实施约束性措施。

  2、生理脱毒后的管控。生理脱毒后的病人面对的主要是稽延性戒断症状和心理依赖问题。相对于戒断症状期的病人来说,这个时期的病人要易于管理一些。对于这个时期的病人,除了采用社区戒毒协议、批评教育和转入强制隔离戒毒等方法来控制病人,还应该采取一些其他有效措施,如可以借鉴“治疗集体”的一些方法来管理社区戒毒。治疗集体又叫治疗社区,始创于欧美,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社会干预的一种常见形式。治疗集体将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到心理治疗中,让自愿戒毒者在一个特定的环境内居住半年到一年,与《禁毒法》提出的社区戒毒模式有相似之处。治疗集体强调所有接受治疗者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作,共同遵守规章制度,相互帮助、相互鼓舞、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推崇诚实、共同进步。依靠集体的力量,使成瘾者抛弃毒品,促进他们发展和成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与劳动就业能力。

  (六)保障社区戒毒经费投入。社区戒毒是一项刚起步的新生事物,项目的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日后的正常运转也需要有长期的资金作保障。因此,经费问题是此项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对于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来说更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社区戒毒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绝大部分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工作的经费大致可分为场所建设经费、宣传经费、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经费的投入。一是各地政府要将社区戒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戒毒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财政应给与适当的经费补贴。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基金会,广泛募集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商人、爱心人士等投入资金,借助社会力量解决部分戒毒经费。三是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组织生理脱毒后的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开发多种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生产自救所得收入可用于补贴一些戒毒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泸州市劳教所工会主席 曾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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