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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石家庄市劳教所举办“劳教场所开放日”活动,60余名劳教人员家属、执法监督员走进市劳教所,体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生活。 图/CFP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后被废止,多名法学专家昨日表示,要制定新的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旧的劳教制度,也有刑法专家表示,可以修改刑法中的轻罪,代替现有劳教制度中的轻微犯罪。
根据1980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达到这个犯罪数额的轻微违法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表示,从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看,这些轻罪比劳教两年的处罚还要轻。
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表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和出台新的法律之间可能存在一个空白期,这个空白期不会太长,在此期间,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废止劳教健全矫正制度
专家称轻微违法可适用《治安处罚法》
建议
违法性质较轻者可治安处罚
劳教制度废止后,原来属于劳教对象的如何分流?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认为,可以分为违法和犯罪两类,违法性质较轻的人员,可以纳入《治安处罚法》或《行政处罚法》处罚,如小偷小摸、赌博吸毒等,犯罪行为则可以用刑法中的轻罪量刑。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也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教育矫治立法处罚劳教人员
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反对将现有劳教制度中的轻微犯罪行为变成刑法中的轻罪。“劳教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处罚,使用刑法量刑,将扩大犯罪打击面,违背教育矫治的目的。”陈忠林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入罪化一方面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养,也没办法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与之相较,他更倾向于教育矫治立法,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渐成共识的观点。
陈忠林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可以填补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空白。他认为,该法律应该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违法对象,一般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置。有多次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应列为矫治对象,在封闭的场合内给予教育。
马怀德则建议,还要完善相关制度,缩短教育矫治的时间期限、实现教育矫治场所的多元化,建立由行政机关提出教育矫治申请,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的程序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被矫治人员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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