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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多年来广受诟病,如今终于到了要废除的时候。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说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般认为是上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实际上,早在清朝就已经有了类似的“劳教制度”。
史书中最早关于“劳教制度”的记载出现于清朝,乾隆十年(1745年)创立“自新所”。据乾隆《元和县志》记载,时任江苏按察使的翁藻曾在奏折中提到苏州府长洲、吴县、元和三县的自新所,“建屋十余间,环以垣墙,名曰自新所,各将犯过一二次及无嫡属可交之旧贼,拘系于内”。 自新所的创建,缘起于当时严重的盗窃再犯问题。这种自新所,对积贼既强调“有所羁縻”,又使其“各有执业”,旨在对其进行羁押教化,“令其手艺工作”,学到“谋生之道”,将来不致重犯,以根治因贫为盗问题。
自新所的创立,立意本善,也被视为“善政”,与当代劳教所的性质类似。至清中叶,在江浙得到了推广。但嘉庆道光以降,自新所沦为衙役非法羁押未决轻犯甚至无辜平民的私禁场所,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据《宣宗成皇帝实录》载,当时竟有被押者不得不“卖一妇,将银贿差,始行放回”。
到了道光中期,不少有“滥押”和“久羁”等“黑狱化”倾向的自新所,屡遭时人诟病而被拆毁。至咸丰十年(1860年)太平军东征苏常沪期间,乾隆期间所建自新所大部分被焚毁。同治光绪年间,这些被焚毁的自新所纷纷重建。至光绪年间,自新所蔓延至全国的12个省份。同时,与自新所名异实同的“迁善所”、“洗心所”、“改过所”、“化莠堂”、“省悟所”等机构应运而生。光绪三十年(1904年),迁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仍然着力于推广迁善所。张之洞所提出的“修监羁”、“教工艺”等新式狱制主张,可谓影响深远。
“迁善所”的“迁善”,就是将“恶人”关进来,经过劳动改造,教化为“善人”。光绪五年(1879年),杭州城“迁善所”问世,晚清丁丙编撰的《乐善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光绪初年,杭州城百业凋敝,失业者众。因此,也衍生不少出白天在街头上讹诈、晚上潜入民居盗窃的无赖之徒,百姓深受其扰。这些无赖毕竟没有犯重罪,官府只能是屡抓屡放,无赖们却是屡放屡犯。这些无赖“一日不讹索偷盗,即一日不能得生,邪僻之路由无恒业”。官方也觉得“其人可恨,其情可怜”,所以,抓了放,再犯再抓,杭城的治安乱象始终得不到根治。
只救助品德良好无污点的穷人,而不救助有污点有过错的人,是当时慈善界一直奉行的信条。但光绪五年,杭城慈善界的几位绅士,却破天荒地向官方提出了举办迁善所的申请,主张“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各犯,由府、县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迁善所收管。酌予衣食,勒限戒除旧习。就其质性所近,令习手艺。劝勤惩惰,勉以自新” 。
时任浙江巡抚梅启照批准了此申请。随后,杭州百岁坊巷内的栖流所旧址改挂“迁善所”招牌,并按所定章程行事:在迁善所四周加高围墙,内设宽字号、严字号牢房,犯人按案情轻重或牢中表现分别关押。只有最宽号的犯人,才有被保释资格。犯人由府县衙门或保甲局送入。因所押犯人大多吸食鸦片,故进行强制戒毒,由迁善所提供戒烟丸。
犯人劳动,支付工资,其中30%用于狱中,70%由迁善所保管,待出狱时一并给予。迁善所每年所需经费,由杭州同善堂董事筹划。所关押犯人,若有亲友要求保释,由官府及保甲局分别审核。主管迁善所的委员,由官方任命的候补官员担任。有了迁善所,官府便可将之前屡抓屡犯的无赖都送去“劳教”,杭城的治安因之好转。光绪六年(1880年)正月二十一日的《申报》报道说,浙省“小窃之患渐觉其少,即街市凶殴秽骂之案亦不多见”。
清朝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小白菜冤案”,早已家喻户晓。杨乃武曾先后被关入余杭、杭州、京城等官府牢狱,后冤案得以平反,出了大牢。但他后来又被押入迁善所“劳教”一事,却鲜为人知。
林迪臣,即林启,晚清杭州太守。《清史稿》中也提到林启抓捕杨乃武,但未提关进迁善所。而杨乃武“扛帮讼事”,帮人打官司,替人写状纸,并不犯法。但讼师往往因与官府作对,惹恼官员。无迁善所时,官员对付讼师也少有良法,有了迁善所,就可以将难弄的讼师统统送去“劳教”了。
杨乃武妻获悉丈夫被押入迁善所后,再次展开营救。时任浙江学政(相当于今日的省教育厅厅长)的徐季和,曾是1873年(癸酉科)浙江乡试的“座师”,而杨乃武就是在这年乡试中举的,故与徐季和有名义上的师生关系。杨乃武妻便将申诉状递交徐季和。不料,徐季和对杨乃武并无好感,不仅不施援手,还对申诉状作了“批斥”。营救不成,杨乃武就只能囚禁在迁善所接受“劳教”了。
清朝的迁善所,原确定的收容对象为“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等轻犯,但它不是正式监狱,不必按法律办事,这就为地方官员随意、长期关押人犯提供了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朝的“迁善”功能,遂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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