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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违法人员中,有这样一类人,其行为首先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或财产权益,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且往往成习,如吸毒、卖淫、参加邪教组织、传销、赌博等。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惩戒,同时更应当对其实施治疗、教育和挽救。
笔者认为,针对这类特殊人群,可以建立行政矫治制度,即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或者半强制的手段,对上述违法人员进行教育转化,使其摆脱各种行为恶习,养成健康的身心,顺利适应社会。这需要对我国现行有关制度进行改革和整合,重点是将劳动教养对象中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行政矫治范围。此外,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收容教养人员等,也应纳入行政矫治的范围。
行政矫治具有行政性,其决定和实施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其他单位和个人。行政矫治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和实施,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行政矫治重在矫治,其首要价值目标是治疗、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其次才是惩罚和警示作用。“矫治”的本意是把生理缺陷通过医治矫正过来,如牙齿矫治。“矫治”除了纠正、改正的意思外,还有治疗的意思。采用“行政矫治”的名称,体现了将违法人员视为“病人”以及重在教育转化的理念。
行政矫治不同于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更广泛,包括各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如盗窃、寻衅滋事、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诈骗、贩毒、聚众斗殴、扰乱秩序、赌博、卖淫等,行政矫治对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行政矫治比劳动教养更注重教育和挽救的功能,劳动教养比行政矫治更注重惩罚和警示的功能。
行政矫治不同于刑罚。刑罚的对象,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构成犯罪的人员,其根本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对罪犯进行矫正的目的也是为了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行政矫治与其称之为制裁措施,不如称之为保护措施,其对象是既危害社会更危害自己身心的违法人员,其根本目的是教育和挽救违法人员。从性质上看,行政矫治具有行政性,刑罚则具有司法性。
行政矫治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有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暂时性。行政矫治则是较长期的,具体期限根据教育转化违法人员的需要确定,可以是一到两年甚至更长。
行政矫治不同于保安处分。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是指基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之目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所实施的各种感化、矫正、治疗、隔离、禁戒措施的总称,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其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安全。行政矫治的出发点则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转化,较之社会,更强调对个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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