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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广东拟规定戒毒人员自残死亡 戒毒所不予赔偿

广东拟规定戒毒人员自残死亡 戒毒所不予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9 22:10:47 1885 次浏览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公布《广东省禁毒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其中规定,戒毒人员因违反管理规定或者本人过错导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予赔偿。

《条例》第29条列举出因病正常死亡,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因绝食、自伤、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死亡,因逃跑或者违法犯罪导致死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等几种情形,规定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属上面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予赔偿。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这一规定符合上位法《禁毒法》的基本精神,即戒毒人员死亡属于戒毒场所的过错,戒毒场所才予以赔偿。《条例》是对上位法 的规定做了细化。徐松林指出,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戒毒场所是否有管理上的过错,比如有没有正常的值班安排、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等。但是,如 果戒毒人员的自残、自伤倾向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死亡的,戒毒场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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