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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解决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突出弊端的基础上,通过改善立法,调整权力配置,将其加以改造和重塑,保留并发挥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劳教制度改革的最佳方式和途径,这项重要改革非常值得期待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其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改革重点之一。 据媒体报道,职权调整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司法改革报告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12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在笔者看来,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移交法院行使,其实质是劳动教养的司法化。这项改革切中时弊,让劳动教养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符合现代法治关于权力制约、追求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很值得期待。
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倍受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质疑。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二是劳动教养的运行机制有违现代法治的要求。首先,劳动教养制度主要的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79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由国办转发的试行办法。一方面,一个决定实施半个世纪,一个试行办法试行20多年,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自从 2000年立法法正式实施后,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已经失去合法性基础。
另一方面,则是劳动教养的实际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较长,却不需要通过司法审判来决定,而直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和实施。客观上出现了严重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与作为刑罚手段的轻刑如管制、拘役和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之间的“处罚倒挂”现象,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一些“聪明”当事人“宁劳改不劳教”的做法,凸显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固有缺陷。
显然,将劳动教养决定权移交法院行使,让劳动教养司法化,较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既符合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求,也符合现代社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要求,让劳动教养更具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保留劳动教养制度,还可以充分体现我国正在实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不同违法犯罪者进行“分流”,有利于违法者改恶向善,有效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必将助益社会和谐。
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整劳教权力配置的同时,还必须同步解决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将劳动教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让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在深厚的法律基础之上。这样既可以消除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矛盾和冲突,还可以为法院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实现劳动教养司法化提供有利法律保障,重塑劳动教养制度在公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之,在笔者看来,能够在解决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突出弊端的基础上,通过改善立法,调整权力配置,将其加以改造和重塑,保留并发挥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劳教制度改革的最佳方式和途径,这项重要改革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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