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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内书信自首 吸毒女子回头是岸

发布日期:2011-07-20 01:28:00 2202 次浏览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办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自从染上毒品后欲罢不能,在戒毒所内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通过家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书信,主动交代自己曾贩卖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法院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理。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戒毒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家人将其自书 信件交至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禁毒大队,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0日至安徽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另查明,2011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以事前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蚌埠市禹会区第七中学大门附近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2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出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 品罪。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递交自述材料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审理中鉴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接受财 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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