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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如何让“非正常死亡”现象终结

如何让“非正常死亡”现象终结

发布日期:2010-03-30 20:12:17 1740 次浏览

  公安部集中整治 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领导小组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表示若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 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从“躲猫猫死”、“纸币开镣铐”、“喝开水死”、“摔跤死”、“做梦死”等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以来,关于涉 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已经从个体性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成为法治、人权领域不得不研究的重大课题。前日,新华社发表了《让涉案人“非正常死亡”现象彻底终 结》的评论,指出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无论有怎样的具体原因,都显露出了当前执法监督机制和监所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要彻底终结这一现象, 果断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是治本之策。

  是什么样的制度改革和完善才能治本呢?监所管理体制是如何,笔者未作详细调研,不敢妄加断 语,但身为一名传媒人,对监督机制尚略知一二,不妨做一下探讨。我们需要搞清楚一件事情:屡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最近才出现的还是早已有之?查阅建国 以后的运动史便知道,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是今日才形成的怪胎,往改革开放前追溯,反右倾、、大跃进、四清、文革等运动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要多得多,与那时 相比,当今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已经大大减少了。这种减少与我国法治观念、人权观以及舆论监督观念的加强有着很大的关系。1959年、1960年导致上百万人 饿死的“信阳事件”发生时,由于缺乏舆论监督或者说被严令禁止包括舆论在内的所有监督,外界并不知情,由于这种不知情和浮夸风的存在,信阳事件愈演愈烈, 发生了成片的村庄集体非正常死亡的惨痛现象。这说明,越是缺乏监督,越是不公开,非正常死亡存在的比例就越高。

  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 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对非正常死亡史的一种纠偏,从律师制度的建立到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大策,均是要使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要举。在这种过渡过程当中,一些特殊时 代制订的特殊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的发展,2003年因孙志刚案件而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是一例,仍然在施行的劳动教养法亦存在较大争议。而出于破 案的需要,一些地方仍然秉持着目的超越手段的理念,只要为了能破案,刑讯逼供也在所不惜,这种在革命思想年代流下的治理弊病并没有被完全肃清。怎么办呢? 只有也必须通过加强舆论监督来实现纠偏。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躲猫猫死”也好,“喝开水死”也好,恐怕早就被掩盖过去及至湮没不闻了。有了舆论的出现, 不仅能够帮助减少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也能够形成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完全执法监督的机制,帮助执法机关肃清人治流毒,完成向法治的关键一跃。

  导致非正常死亡,便要追究领导责任,这是有效的举措,但也要防止拒绝舆论监督现象的死灰复燃。只有在监督充分的前提下,进行责任追究,才是让人服气的追 究,能够真正让有关领导警觉、主动强化法治理念的追究。社会总是需要进步的。但愿以社会各界之合力,促使非正常死亡现象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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