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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 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 劳动教养一年。
一个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公民,居然被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剥夺人身自由一年?但根据我国的劳教制度,不要说一年,即使三年也照样关得。何吉上的遭遇,拷问的是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建国初期对社会稳定起过积极的促进 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这个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制度,已经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 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它违背宪法,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可以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权力的滥用。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 刑事处罚,适用劳动教养时,其所受的处罚甚至可能高于刑罚。以何吉上为例,即使他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由于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受到的处罚可能 是拘役刑,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而何吉上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却是被劳教剥夺人身自由一年。这里就形成一个悖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比构成犯罪的处罚还要重。这 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是,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打破 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很容易成为地方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导致权力的滥用。
第三,劳动教养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司法程序正义。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 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严重损 害司法程序正义,笔者以为,劳动教养制度是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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