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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开封劳教所“冲凉死”案涉案民警获刑1年零6个月

开封劳教所“冲凉死”案涉案民警获刑1年零6个月

发布日期:2010-12-04 01:19:12 2544 次浏览

记者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开封劳教所“冲凉死”一案,近日经开封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处杨剑伟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今年4月13日,开封市劳教所学员穆大民“冲凉死”事件经媒体披露,引起多方关注。随后,开封劳教所民警杨剑伟因涉嫌渎职被刑事拘留。9月7日,此案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3月14日清晨6时许,60岁的穆大民与同宿舍被管教学员发生矛盾,遂找值班管教 干部杨剑伟反映。被告人杨剑伟闻到穆大民身有异味,明知其患有高血压疾病,在天气寒冷、所内不能洗热水澡的情形下,指派被管教学员李大迎给穆大民洗澡,致 穆大民昏迷倒地,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梗、原发性高血压病Ⅲ级。医院建议手术,穆大民家属要求保守治疗,并于3 月17日放弃治疗签字出院,3月19日穆大民在家中死亡。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穆大民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的分析意见》及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穆大民死亡原因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冷水浴可导致血压升高,是穆大民本次脑出血的诱因;如坚持正规系统治疗,穆大民有存活的可能。

    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剑伟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判处杨剑伟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杨剑伟不服,上诉提出其没有犯罪故意,没有滥用职权,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等,请求改判无罪。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对原判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剑伟身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国家机 关司法工作人员,负有管理、教育被劳教学员的职责,但杨剑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是依法科学管理被劳教学员,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致使被害人发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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