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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14路公交时,司机崔林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1年。(《新快报》8月9日)
只因没有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公民,居然被通过劳动教养的方式剥夺人身自由一年,这样的事情发生如今的法治社会,是何等的荒唐! 这虽然超出了很多人的想像,但却也在意料之中谁叫他们上北京去上访呢?显然,在这里劳动教养已经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打击和阻碍公民上访的工具和利器,而类似 因上访而被劳教的事件在国内已有多次发生。在这里,3名市民本身的遭遇和问题的真相已不重要,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值得我们深思。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社会稳定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这个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制度,已经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违背宪法,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可以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 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 次,劳动教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权力的滥用。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适用劳动教养时,其所受的处罚时甚至可能高于刑罚。以何吉上为例,即使他 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由于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受到的处罚可能是拘投刑,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而何吉上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却是被劳教剥夺人身自由 一年。这里就形成一个悖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比构成犯罪的处罚还要重。这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更为重要的是,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很容易成为地方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导致权力的滥用。
最后,劳动教养违背公平原则,损害司法程序正义。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从 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 也不能辩护和辩论,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严重损害司法程序正义。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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