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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我国3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我国3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2012-05-17 04:03:00 1825 次浏览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日前发布意见,明确今年将选择内蒙古、辽宁、河南、湖北、海南、贵州、宁夏和新疆8个省份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以后年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这份名为《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将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据了解,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由于国有农场承担大量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仍然较重,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此外,一些地方自主进行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也因缺乏统一政策指导、地方财力不足等原因,改革工作不够彻底。

意见明确,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等,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改革的主要政策是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个别具有战略地位或远离城镇等客观条件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意见提出要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逐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同时,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后,要相应免除由农工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费用,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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