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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治理手段,劳教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大障碍,应当予以废除。”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今天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侯欣一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劳教借助全封闭的劳教场所对被劳教人员施以强制性劳动改造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全封闭就是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支撑劳教制度存在的却是以下几个文件和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随着2000年立法法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已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劳教制度由于程序上较为随意,成为一些不良地方官员维护自己不正当、甚至违法乱纪行为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侯欣一补充道。
侯欣一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我国的刑事法律结构进行通盘考虑增设保安处分制度,“刑法用以打击重罪,保安处分用以处分轻微罪或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治安处罚则用以处分违犯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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