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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决定核查工作将得到强化

发布日期:2008-05-19 06:40:26 2131 次浏览

  5月12日结束的全国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培训班强调,监所检察要及时核查劳动教养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保障劳动教养人员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申诉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办法》,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报经本 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动教养审批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动教养审批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 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动教养执行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 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决定有错误可能,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原劳动教养审批地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记者还了解到,被监督单位对监所检察部门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检 察机关复核,这是"复议复核"首次走入监所检察工作。作为事故检察之一,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机关接到监管机构通知后,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对尸体 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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