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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教养人员的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11-01-27 03:46:54 2132 次浏览

根据我国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制度,对1 6岁到18岁的违法和轻微犯罪少年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行劳动教养,对不满1 6岁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简称“未教所”)进行教育挽救。
多年以来,各省、市未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施教、人文关怀、重在教育的原则,实施思想矫正、心理辅导、养成训练、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在内的系统的教育矫治工程,为未教人员的矫治新生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就目前而言,许多省、市未教人员的文化教育尚未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序列,存在着教学经费不足,教学设施不完善,师资力量紧张,教学研究与创新水平不够等困难,场所的教育资源的有限和教育力量的薄弱,制约了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由于不能接受到与社会同等的义务教育,使未教人员难于正常完成学习任务,他们解教回归社会后,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也会遇到重重困难。
推行义务教育的责任和创办“社会化”、“校园化”教育模式的理想,要求我们在研究教育规律,完善教育机构,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落实教育保障,拓展教育渠道等方面不断作为,探索出具有劳教工作特色的矫治教育模式,为未教人员搭建起学习成长的平台。
一、    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的目的意义。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教养人员(简称“未教人员”、“未教学员”)年龄在12岁到18岁之间,文化程度基本是文盲、小学和初中未毕业,且大多是失学或辍学少年,90%以上未完成义务教育。失管、失教、失学、失爱是众多未成年人走上歧路的直接诱因。而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思想认识不成熟,精神品质不健全,心理稳定性差,是未成年教养人员的普遍特点,渴望理解和支持,期望得到尊重和爱护是他们的共性需求,能够与同龄的孩子一样走进课堂参加学习教育,拥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和灰谊关系是他们的共同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人员文化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补充通知》要求:“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规划。”
未成年教养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未教人员的矫治教育纳入社会义务教育的范畴,让更多更大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教人员的教育矫治,使未教人员获得更加合理、更加健全的教育保障和教育服务,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教育挽救质量,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之举。
二、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实施义务教育的构想
(一)教学管理。
1、未成年教养人员的义务教育工作,在省劳教局的领导下,由未教所负责组织实施。未教所应按照司法部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指示精神,建立“未成年劳动教养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学校不断升级达标。劳动教养学校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成立校务委员会、教务处、教研室、教学组等工作机构,聘任有教育教学专长的民警担任专兼职教师,完善“未成年劳动教养学校”管理机制,担负起未教人员义务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未教人员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安排、检查、督促、考核和指导,有效地保障各项教育、教学制度的落实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实施,推进未教所“特殊学校”教育功能的有效实现。
    2、未教所义务教育的教学业务管理工作按市、县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局统一管理,由教育局在辖区内指定相应的社会学校作为挂钩帮扶学校,指导和组织未教所编制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内容,并在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提供支持。
根据调查,各省、市每年在教的未教人员总数基本上在100人以内,年龄从12岁至18岁不等,文化程度从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不等,教期从1年至3年不等,具有总量少、年龄参差不齐、文化程度高低不同、服教期限长短不一的特点,不具备按照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模式开展义务教育的条件。为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在未教所建立“未教人员义务教育实验班”的形式,将未教人员纳入本地义务教育系列进行统一管理,指定几所社会学校(比如1所小学和1所初级中学)作为未教所的对口帮抚支教学校,具体负责未教所“未教人员义务教育实验班”在课程设置、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质量考核等教育教学业务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教学模式。
由于未成年教养人员的特殊性,与普通学校相比,未教学员没有寒假和暑假,管教民警对未教学员实行全天24小时的管理教育,因此,未教学员的学习时间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对他们的义务教育,采取“半工半读”的形式,即半天文化课学习,半天技能学习的教学模式,以课堂化教学为主导,保障每周不少于20课时,全年不少于1000课时的教育时间,做到正规化、系统化、课堂化教育。未教所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照顾到未教学员年龄和文化基础差异大、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对他们采取分级编班,分层次灵活教学的方式,编班一般以一学年为要求,特殊情况下以一学期为编班要求。未教人员的义务教育应采用各省(区)中、小学统一教材,同时增设具有矫正康复特色的教育矫治内容,在教授文化知识,提升文化素养的同时,注重培养正确的法制观念、道德规范、劳动态度、心理健康水平和公民意识,帮助末教学员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使之解教后回归社会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未教学员在所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籍关系挂靠在当地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帮抚支教的社会学校,按《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对所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视科目学习完成情况,核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教人员解教后,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参加升学考试。
(三)教育经费。
1、未教所应认真按照劳教工作方针政策,保障未教人员的劳教教育经费落实到位。
2、未教人员的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校舍建设经费、设备设施经费、教师聘用经费、教学经费等)应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经费的总体规划,由财政拨专款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为未教人员义务教育提供相应的教材教具、设备器材。
 (四)师资配备。
据调查,各省、市未教所“特殊学校”里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大多由管教民警兼任,普遍存在师资短缺、教师无资格证,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为此,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省编制部门支持,增设享受教师待遇的民警编制,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对未教所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进行对口帮扶,采用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进所观摩教学、到所现场指导、共同教学研讨及选派民警教师参加当地师资培训等形式,提高民警教师的教学水平。
未成年教养人员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共同参与。维权保护与服务成长并重,将未教人员的义务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和工作范围,落实教育保障措施,确保未教人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让失足的孩子求学有道,体现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立足挽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一项措施,有助于为未教人员解教后融入社会奠定基础,从而有效控制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
四川省未教所  蒋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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