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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新版禁毒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8-01 12:03:15 2930 次浏览

当前国际国内毒品形势严峻复杂,境内毒品与境外毒品、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网上毒品犯罪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毒品多样化、走私全球化、滥用人数扩大化等特点。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我省禁毒形势面临着毒品渗透态势加剧、潜在市场巨大、新业态新领域涉毒犯罪问题突出、打击难度增大等问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7月28日至31日在太原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毒条例》,本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山西省禁毒条例》实施二十年来,对规范禁毒执法活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是,面对我省禁毒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修订前的条例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重新修订条例正是对当前禁毒工作现实需要的及时回应。”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贵义介绍。

《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与2010年修正后的《条例》相比,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问题,刚刚通过的条例结合实际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山西特色。

全层级压实禁毒责任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要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或者禁毒工作不力的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推动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建立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加强禁毒工作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要落实禁种铲毒责任制、涉毒重点人员管控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内容。

条例明确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求禁毒委员会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考评激励机制、监测分析毒情、组织编写制作宣传知识读本、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等。同时还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邮政、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成员单位在禁毒相应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并明确成员单位要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以及种子、幼苗及其制品”,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出租转让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物流、寄递企业、影视文艺团体、网络运营者等各类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

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做出首创条款

针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无管制依据的问题,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管理措施,从而解决无法对此类制毒物品实施监管的矛盾。

制定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禁止性规定及建立具备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库。

特殊岗位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应当建立吸毒筛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测,发现岗位工作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予以调离并报告公安机关;四是针对我省煤矿、矿山、大车司机、建筑工人等重点群体吸食咖啡因问题,规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运、客运、出租车、矿山、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禁毒宣传教育;五是在禁毒保障中明确提出信息化保障,为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固化禁毒工作经验,体现山西特色

条例规定了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实际中大量存在的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针对上位法对于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执行或者严重违反协议无任何处置措施,规定了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执行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填补了该类人员的处置空白,使得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形成一个有效管理闭环。

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人员管控责任不清、措施不明的问题,明确所外就医人员的管控责任主体、社会面管控措施,填补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空白。

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管控落实难而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根据我省实施“出所必接”的实际经验,明确“出所必接”工作主体,尤其是乡镇、街道及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提前介入能够更好的落实出所人员管控戒治措施,进一步固化我省“出所必接”工作经验。

来自:山西禁毒

链接:山西省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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