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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高层动态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具备三情形认定成瘾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具备三情形认定成瘾

发布日期:2010-10-29 05:54:34 1513 次浏览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具备三种情形认定吸毒成瘾

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或者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等情形 认定吸毒成瘾严重

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参加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吸毒同时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公安执法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对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加盖认定公安机关公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或者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不得泄露认定人员及被认定人员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发送电子邮件:xdcyrd@163.com

请于2010年11月4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公安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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