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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强制吸毒检测

发布日期:2011-04-09 05:58:00 2357 次浏览

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明确,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规 定》指出,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其中,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 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 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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