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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教养 / 《公安部关于对吸毒者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吸毒者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6-09 07:00:18 1202 次浏览

【文 件 号】公复字 (1992) 2 号
【颁布日期】1992年03月27日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2月10日《对未经强制戒毒人员可否劳动教养问题的请示》(辽公法[1992]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经过强制戒除吸食、注射毒品者,不应批送劳动教养。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尚未设立强制戒 毒所等实际情况,对于那些经过人民政府或公安司法机关令其坦白登记限期戒除或集中办班戒除而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以视为“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 品的”,批送劳动教养。

  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吸毒人员较多、尚未设置戒毒所的地方,应当依靠地 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尽快设置。在尚未建立或暂不需要建立戒毒所的地方,对发现的少数吸食成瘾者,建议由省或地、市全面规划定点收容,或者送往邻近地方 的戒毒所收容。

:要经过强制戒毒一关,也是给吸毒者一个悔过的机会,希望通过强制戒毒而能脱离毒海,不致走进劳教所,但往往是一朝吸毒,终身戒毒,染上了毒瘾,逃脱不了要到劳教所走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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