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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公复字 (2000) 6 号 【颁布日期】2000年7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又有吸毒行为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请示》(宁公法(字)〔20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被判刑前已吸毒成瘾但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员,在被判刑前或服刑期间,公安机关或监狱未对其采取戒毒措施或者采取戒毒措施不满三个月的,不应 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公安机关或监狱对其采取戒毒措施超过三个月,使其戒除毒瘾的,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刑满释放后又复吸的,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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