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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08-24 07:39:30 2945 次浏览
颁布日期:1992年9月22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负责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考核验收工作;司法部劳教局负责部级劳动教养学校的考核验收工作。
 三、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考核期为二年,即从申请上等级之日前二年计算。
 四、《评选规定》第六条“基本考核指标”中以下概念的含义:
  1.“基本上实现了六·三制”是指每日六小时劳动三小时学习的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单位的不同情况可按全年总平均课时计算。每年完成的教育时间数,工业单位达720课时,农业单位达640课时(包括每期出入所课堂教育的平均课时,政治基础教育、分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课时)。考核验收方法;查阅场所教育科、大中队的教育时间统计报表,教学日志,抽查教师的教案和劳动教养人员的作业、试卷等,抽查面不少于30%。
  2.“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干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案件。考核验收方法、查阅政工、纪检部门的有关资料。
  3.“重大恶性事故和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司法部劳教局1987年《关于劳教场所内案件统计暂行规定》为依据。考核验收方法:查阅管理部门报案、立案、结案报告找有关部门调查了解。
  4.“逃跑率控制在0.5%以内,无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体逃跑事件”是指年逃跑率和年内集体逃跑案发数。考核验收方法:查阅管理部门值班记录、逃跑记录等有关资料;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确认,并要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5.“有固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是指有一项或几项稳定一年以上的生产项目,并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劳动教养人员有固定的生产岗位,生产效益较好。考核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查阅生产财务部门表报资料。
  6.“生活卫生达到《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是指劳动教养学校生活卫生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验收合格。考核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查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的验收资料。
 五、《评选规定》第七条“专项考核指标”中以下概念的含义:
  1.文化教育获证率是指获当地教育部门颁发的扫盲、小学文化补习合格证书的人数与参加学习的人数的百分比。
  2.技术教育获证率是指获当地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和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与参加学习人数的百分比。
  3.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是指所内改好人数与当年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百分比。
  4.改好的标准是指认罪认错,服管服教;学习成绩好(政治、文化、技术考试全部及格);生产劳动好(完成各项生产定额,并达到质量标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所规所纪好(劳动教养期满前一年未受任何处分)。
  5.落实帮教率是指建立帮教小组或签订帮教协议的人数与应当落实帮教人数的百分比。应当落实帮教人数为有条件落实帮教的人数(外省籍、农村流窜人员无法落实帮教者除外)。
 六、专项考核指标第一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设立教育科的,计2分,未设专门教育机构的,不计分。
  2.教育科内有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和内勤,并有专兼职人员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3.大中队设专职教育干事的计2分,有一个大队或中队未设的,扣2分。
  4.教育工作制度健全、能够认真执行的,计2分,执行不好的,扣1分。
  5.基础工作表报簿册齐全,填写及时准确的,计2分,表报簿册不全,填写不及时、不准确的,扣0.1-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查阅建立机构、任命人员的呈批文件,检查教育制度、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原始材料,抽查表报簿册,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七、专项考核指标第二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教师总数占劳动教养人员总数5%以上的,计3分,每下降1%扣1分。
  2.教师总数中,政治教师占40%的,计1分,每减少5%扣0.3分。
  3.教师总数中,文化、技术教师占数60%,计1分,每减少5%扣0.3分。
  4.干警专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80%的,计3分,每减少5%扣0.5分。
  5.教学基础资料(教案、教学日志、教研活动记录等)完备无缺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查阅教师聘任书、教师登记表;查阅教学基础资料,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八、专项考核指标第三项,分解为以下3项,标准分10分:
  1.政治教育入学人数应按在所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100%,计4分,每下降1%扣0.5分。
  2.文化教育按应入学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95%的,计3分,每下降1%扣0.5分。
  3.技术教育按应入学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85%的,计3分,每下降1%扣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核实在所劳动教养人员数,学员登记表,班级名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课堂笔记、作业等。
 九、专项考核指标第四项,分解为以下3项,标准分10分:
  1.政治教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二年中组织的统考,每次及格率达95%的,计4分,每下降10%扣1分。
  2.文化教育获证率连续两年达到70%的,计3分,每下降10%扣1分。
  3.技术教育获证率达到60%的,计3分,每下降10%扣1分。
  考核验收方法:考查入学人数、参考人数;查阅各种证书、试卷;调查有关部门、人员。
 十、专项考核指标第五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建立入所队,有专人负责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2.入所教育按规定内容进行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出所队,有专人负责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4.按规定内容进行出所教育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5.入所教育时间保证30天以上,出所教育保证20天以上的,计2分,每减少5天扣1分。
  考核验收方法:检查机构、人员;查阅教学资料、劳动教养人员入出所教育档案;实地检查和找有关人员调查。
 十一、专项考核指标第六项,分解为以下2项,标准分10分;
  1.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每月个别谈话教育15人次的,完成率连续两年达到98%的,计5分,每下降1%扣1分。
  2.按规定填写谈话记录的,计5分,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0.2分。
  考核验收方法:抽查一定比例的干警个别谈话记录;核查个别教育统计;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十二、专项考核指标第七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建立难改造人员审批手续的,计2分,没有的,扣2分。
  2.建立难改造人员转化档案的,计2分,档案不全的,扣0.5分。
  3.建立“包管包教包转化”责任制度,包教干警对所包难改造人员每月谈话4次以上的,计2分,有1人未达到的,扣0.5分。
  4.难改造人员所内转化率连续两年达到80%的,计2分,每下降1%扣0.2分。
  5.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连续两年达到85%的,计2分,每下降1%扣0.2分。
  考核验收方法:抽查一定比例的审批文件、转化工作档案、包教干警谈话记录;核查转化率、改好率统计报表;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十三、专项考核指标第八项,分解为以下4项,标准分10分:
  1.中队有专门教室、桌椅、教具,劳动教养人员有教材的,计3分,教室、桌椅、教材每缺一项扣1分。
  2.有电化教育设施,可进行电化教学的,计2分,无电教设施的,不计分。
  3.教育经费保证每人每月达到3元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计分。
  4.教育经费能做到教育部门掌握、专款专用的,计2分,有一项做不到的,扣1分。
  考核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核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找有关部门调查了解。
 十四、专项考核指标第九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场所有图书室,藏书按劳动教养人员人均10册以上的,计2分,人均每减少3册的,扣1分。
  2.中队有文化活动室,有一定文体用品的,计2分,有一个中队没有的,扣1分。
  3.场所每个中队有板报、墙报的,计2分,有一个中队没有的,扣1分。
  4.场所每年举行文、体比赛活动各一次的,计2分,少一次扣1分。
  5.场所办有小报的,计2分,没有不计分。
  考核验收办法:实地检查;检查声像文字资料。
 十五、专项考核指标第十项,分解为以下3项,标准分10分:
  1.积极开展社会帮教活动,每年请社会知名人士、典型模范人物来所帮教三次以上的,计3分,少一次扣1分。
  2.每年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两次以上的,计2分,少一次扣一分。
  3.社会帮教落实人数达到70%的,计5分,每减少1%扣1分。
  考核验收方法;检查社会帮教记实资料;查阅联合帮教协议;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十六、根据《评选规定》规定的条件,要求上等级(或晋升)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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