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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教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4-19 07:05:29 1999 次浏览

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07-06
生效日期:1981-07-06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1〕第16号请示收悉。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参照本 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 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复下达以 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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