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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如何计算劳动教养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15日 公复字[2001]8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期间又有违法行为被劳教如何计算执行期限的请示》(鲁公传发[2001]8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再次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应当撤销原所外执行决定,将其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和新 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但是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家属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所外执行的,不得扣除其 在所外已经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

: 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劳动教养期限被延长了。原来期限三年,最长四年,现在可能会是五年、六年。而在实际操作中,吸毒劳教因病所外就医后,继续吸毒被 再次劳动教养的情况为多,有的甚至被三次劳动教养而累计达七年期限。2004年下半年,公安部又下文,统一到最长四年,超过四年的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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