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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海外亲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18 02:13:05 2404 次浏览

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海外亲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问题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四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近几年来,特别是中美建交以后,随着我国国际威望的不断提高,党的华侨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劳改犯和劳教分子在港、澳和海外的亲属,要求 与其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的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政治影响,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他们的思想改造,现将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港、澳、台以 及海外亲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劳改犯、劳教分子要求与其在港、澳、台和海外的亲属(包括非直系亲属)通信、通电的,或其亲属前来探望,要求接见的,除知密犯和因重新犯罪正在审理,以及上级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以外,一般应予准许。通信地址,一律使用信箱代号。

    二、对劳改犯的来往信件,要指定专人检查;接见亲属要进行监督。对劳教分子的来往信件和接见的亲属,一般不检查、不监督。

    三、凡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港、澳、台和海外的亲属,送(寄)来的食品、日用品,都要经过劳改、劳教单位详细检查、登记,才能交付本人;送(汇)给劳改犯、 劳教分子的人民币或外币,一律由劳改、劳教单位登记,代为存入银行,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并按照党的侨汇政策办理。海外寄给劳改犯、劳教分子的保价、 挂号信件和包裹的回执手续,均由收件人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公章。

    四、对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港、澳、台和海外的亲属要求与劳改犯、劳教分子通国际长途电话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劳改犯原则上不准与海外亲属通电话; 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通话。劳教分子,一般应准予与海外亲属通电话。但在具体掌握时,开始要面窄些,控制严些,摸出经验后再逐步放宽。

    五、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港、澳、台和海外亲属的通信、接见和通电话,都要事先做好工作,宣布纪律。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非使用外国语不可的,要有翻译人 员在场。禁止谈论国家机密和劳改机密(如单位人数、地址、名称、警戒武装、监管制度、生产规模等)以及有碍思想改造的情况。违犯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依 法处理。

    六、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港、澳、台和海外亲属的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都要办理审批手续。劳改犯中的无期徒刑犯、死缓犯和重大特务、间谍犯,由省、市、自 治区公安局劳改局审查批准;其余的均由所在劳改单位的领导审查批准。对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在苏联、越南等敌对国家的亲属,要从严控制。凡过去有关规定与 本通知精神相违背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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