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劳动教养者开除党籍

劳动教养者开除党籍

发布日期:2005-06-01 06:46:47 1435 次浏览

摘引2004年2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 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 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 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一般被劳动教养的,送投场所改造前都已开除党籍。只在国家处理“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时,有发生先送投,后由单位来办理开除党籍的特殊案例。至以媒体报道有人刑释之后仍回村当支书的怪事则不在此列。

点赞
收藏
客服
客服二维码

以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为己任

QQ
客服QQ

30513216

QQ群
QQ群

261522972

电话
电话

0570-7777626

微博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