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引2004年2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 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 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 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一般被劳动教养的,送投场所改造前都已开除党籍。只在国家处理“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时,有发生先送投,后由单位来办理开除党籍的特殊案例。至以媒体报道有人刑释之后仍回村当支书的怪事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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