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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1983年12月23日〔1983〕公发(研)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一些地方请示:对原系职工,这次被收容劳动教 养,同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是否要开除公职。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对这一类劳动教养人员应予开除公职。
对于一般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劳动教养,没有注销城市户口的,其公职问题仍应按1982 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应保留公职。
:1983年全国开展“严打”活动,对劳教人员的处置相对也重些。注销户口的一般是城市的,现在劳动教养,户籍已经不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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