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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文 件 号】法行字[1998]第16号 【颁布日期】1999年10月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否定 该通知的效力,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从稳定大局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仍应将该通知视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看来新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是要早日出台为好,不然许多基本原则都难于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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