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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6-23 07:24:56 2999 次浏览

【文  件 号】公通字[2002]21号
【颁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规定》是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有效发挥劳动教养手段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和治安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 性和必要情,切实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并适应《规定》对劳动教养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其内容和精 神,增强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

  二、 要依法运用劳动教养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适用对象审批劳动教养,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手段配合严打整治斗争,维 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时,要注重调查取证和案件审核,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各地可以根据 《规定》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但不得另行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也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作出不同规定。在《规定》以公安部令印发 之前,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得援引《规定》。

  三、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 责、对历史负责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与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设 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案件,从审核、复核、合议、聆询到审议、决定,每一步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尽快 成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从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挑选出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公安业务熟的人员担任审批委员会成员。审批委员会 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四、 要健全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教养审核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审核工作任 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劳动教养审核工作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为做好劳动教养审核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 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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