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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调整公安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录用警察年龄通知》

《调整公安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录用警察年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02:28:00 2090 次浏览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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