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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1993年3月6日 法复〔1993〕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 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18岁的,应当适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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