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是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矫治机构,分别教育、收容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工读学校和少年管教所的教育、收容对象没有具体规定,但在1994年修正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可供参考。
工读学校的学生来源有三种:
(1)年满13周岁,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经学校或表关部门教育不改的;
(2)未满13周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教育不改,家庭确无管教条件的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低龄班接受义务教育;
(3)不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并经常旷课、逃学、逃夜的青少年,可送工读学校短训班,进行预防性的教育。
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学校提出报告,并经教育、公安等机关批准。
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或者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送少年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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