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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戒毒矫治 / 社区戒毒 / 瘾君子戒毒期间复吸毒品 撤销强戒要求未获支持

瘾君子戒毒期间复吸毒品 撤销强戒要求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1-04 22:21:43 2016 次浏览

从外地来沪的李某,入住本市某酒店后即被公安机关发现有吸食毒品前科,经尿检,相关检测指标亦为阳性,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该项决定。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该项具体行政行为。

去年4月5日,长宁公安分局接宾旅馆系统网上报警,入住该区某酒店的李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检查。经对李某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指标为阳 性,遂于当日立案。经调查确认,李某原籍地公安机关曾于2009年3月对李某作出为期3年的社区戒毒决定,长宁公安分局因此认定李某为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 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于去年4月11日对李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李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于去年 7月19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向法庭诉称,自己仅在2008年底及去年4月初两次吸食毒品,且都是为了缓解身体疼痛, 并未吸毒成瘾;原籍地公安机关并未对其按规定执行社区戒毒决定,他并非处于社区戒毒期间;而且,他目前的身体状况也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因此要求撤销公安 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长宁公安分局辩称,原告于2009年3月被原籍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3年,去年4月原告被检 测出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原告也自认吸毒,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为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存在复吸、注射毒品的情况,原告身体状况与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 决定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请求法庭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告有权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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